清算免責大學問?!
2023-08-03
清算免責大學問?!

清算免責大學問?!

 

有很多當事人聲請清算程序卻不明白要如何【免責】?

 

「免責」意思是 免除剩餘債務繼續清償的責任,所以如何成功免責是大家最在意的重點,更甚至是『要還款多少金額』可以免責?

 

依據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﹞第五節 免責及復權,第132條-第134條有清楚規範免責與不免責的情況,沒有意外的話,會直接依照第132條裁定免責;但是【意外】卻是無處不在…

正常來說清算程序應還款金額會是【清算財團】,也就是名下財產的價值,不過很多當事人會碰到一個問題,名下無任何財產(包含保單價值金、動產、不動產、存款等),但是申請時前2年有【所得剩餘】,這個情況就是會導致第133條的不免責情況發生。但是不用擔心,只要將申請時前2年的【所得剩餘】依債務比例還款給債權人,後續再申請免責,沒其他意外就可以順利免責喔!!

 

話說回來,【其他意外】有哪些?

就是第134條規範的八大情況啦~

 

一、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。

二、故意隱匿、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,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,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。

三、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。

四、聲請清算前二年內,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、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,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,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。

五、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,已有清算之原因,而隱瞞其事實,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。

六、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,非基於本人之義務,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,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。

七、隱匿、毀棄、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,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。

八、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,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,致債權人受有損害,或重大延滯程序。

 

如果有這八大情況發生,還款金額就會落在總債務金額的兩成「以上」!

切記!!重點是「以上」,不是兩成,所以有可能最後會需要全額還清才可以免責,等於沒有達到清算程序的效果。

所以清算程序要如何順利免責,而且是要用【少少的錢】順利免責,才是最大的重點!!

 

 

本則清算成功案例就是屬於第132條直接免責的案例~

 

 

沈先生當年是公司股東,因為公司經營不善倒閉,導致背負了2191餘萬的保證債務,沈先生因年紀大,已經60餘歲,所以真的沒有辦法清償這些債務,名下也沒有其他財產,收入扣掉必要支出後的2年所得餘額約13萬多,名下財產(含保單價值金)約30萬出頭,透過清算程序,沈先生將名下所有財產約30萬出頭依照債務金額比例分配給債權人,當【清算財團價值>申請時前2年的所得剩餘】,且清算財團價值分配完畢後,沒其他意外,法院會直接裁定免責,等於剩餘2160萬的債務都不用還!!

沈先生免責後就可以安心地過退休生活,不用再被債務的重擔壓在身上~

 

 

另外這則清算成功案例屬於第133條不免責但後來將申請時前2年的【所得剩餘】依債務比例還款給債權人,後續再申請免責成功的案例~

 

 

楊先生多年債務,本金+利息已經滾到1489萬,如今已經中年快退休,不希望將債務留到自己百年以後,但是這債務金額卻又大到他無力承擔,名下也沒有其他財產,【清算財團價值】為零,而聲請時往前推兩年的所得餘額約11.7萬,當【清算財團價值<申請時前2年的所得剩餘】,就會先碰到第133條不免責,但是之後將申請時前2年的所得剩餘約11.7萬全部拿出來償還債務,分配完畢後,沒其他意外,法院就會裁定免責,也就等於免除剩餘的1478萬債務,剩餘債務都不用還!!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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