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單來說,清算程序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以償還債務,過程由法院或管理人進行分配。
必須注意的是,清算結束後,要由法院裁定免責,債務才算免除,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,那麼債務人仍負剩餘債務(全部或部分)的清償責任。
同時,因清算開始而喪失的公、私權力或資格,也需要債務人聲請復權,並經法院裁定後才能恢復。
**何謂「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者」請按【我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嗎?甚麼是不能清償債務之虞?】**
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,才可以聲請清算。
如果協商已成立了,就得毀諾才行,但毀諾事由不可歸責於己,意思就是要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您毀諾(例如:家中有新成員出生等),這方面每位法官的認定標準不同,可以直接來電或加LIN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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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居住地的管轄法院聲請,準備所需文件以佐證,聲請清算要向法院主張聲請清算的理由為何,債務有多少,財產有多少,收入有多少等等。
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將會停止強制執行事件,但有擔保債權(意即有房子、車子去做抵押的債權)與優先債權者除外。
清算程序開始後,法院會公告債權表,屆時債務人就喪失財產的管理權,交由清算管理人進行清算財團的彙整、變價、分配。
清算財團的範圍原則上包含債務人的一切財產,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、以及禁止扣押的財產並不算在內,甚至清算程序開始後1個月內,法院得依債務人的聲請或職權,審酌其生活狀況,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範圍。
分配財物給債權人後即清算程序終結。
分配結束即清算終結,依消債條例的規定,除不免責債權之外,法院應裁定債務人免責,免責確定,即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的清償責任。
簡單來說法官正常要裁定免責,有例外狀況才會裁定不免責,若法院裁定不免責,那麼債務人就得繼續還款,直到規定數額,再向法院聲請免責。
以下為可能的例外狀況:
債務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,法院將為不免責裁定(債權人若同意則不在此限):
一、債務人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之後仍有餘額,而債權人分配到的金額又低於其餘額者。
二、7年內曾受破產法或消債條例免責。
三、故意隱匿、毀損財產,或其他不利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。
四、捏造債務、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。
五、2年內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、高額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。
六、1年內隱瞞清算原因,與他人交易致生損害。
七、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,致債權人受有損害,或重大延滯程序。
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債務人生活將受到限制,比如:不能搭計程車、吃高檔餐廳、買名牌等,並且法院得限制出境,非經允許,不得離開居住地。
此外,債務人從事職業的資格或權利也會受到限制,大約有121項工作或權利受影響,例如:不得擔任律師、會計師、公職人員候選人、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。
想要解除上述限制,需等免責裁定確定後,向法院聲請復權,如此便可重建社會生活,即使未受免責裁定,自清算程序終結之翌日起3年,也可提出復權聲請。
依上述案例,簡小姐因清算程序減免了$577萬的債務,透過清算程序,龐大債務不再是沉重壓力,雖然法院程序曠日廢時,但是法律協會將會陪您一步一步走完,最終以時間換取空間,將沉重債務解決,還您一個輕鬆無負擔的美好生活。
聲請清算的風險
清算程序最大的風險在於最終的結果是不免責裁定,但是如上述所言,不免責裁定屬於例外,只要聲請時確認沒有例外的可能情況就不需要擔心!
第二種風險是可能在最初法官就沒有認可清算程序開始,最有可能的原因是:
1.沒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
2.資產大於負債
3.都是有擔保債務
4.極短期的貸款
若真的法官沒有裁定清算程序開始也不用緊張,可以再重新聲請調解,再向債權人談一個新的還款計畫,只要最終有新的調解方案,就可以依約還款,債權人就不會來扣薪或拍賣財產了!
第三種風險,會不會清算程序最終的結果要還很多?清算程序最終要還多少?
清算程序要還多少,要依照聲請人名下的財產來決定,若聲請人名下的確沒有甚麼財產、收入減必要支出後也沒有餘額,那就可以確定是用少少的金額將債務解決。
但是,聲請人名下的財產不單單只有動產不動產,保險也算是一種財產喔~所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也是需要評估的!
清算程序與更生程序類似,其進行過程都比較冗雜,當中亦有許多事項需要足夠的經驗、或者專業知識,有任何疑問,法律協會能提供您專業及經驗的協助與支持,處理起來必更為得心應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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