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的債務過了15年就可以不用還?! NO NO NO!!
很常聽到長輩說債務只要超過15年就可以不用還,所以好多人都躲超過15年之後再來加勞健保,然後就發現收到執行命令要被扣薪水了!!
然後又發現扣薪水扣的金額要先被扣利息,有多餘的才扣本金,但是這15年中間產生了非常高昂的利息,到現在就悔不當初…
這時候就要來談談債務的【請求權時效】何時會消滅?
一般常見到的債務請求權時效有分:二年、三年、五年、十五年
二年時效的債務,例如:電信月租費、侵權行為、日常消費的交易等
三年時效的債務,例如:本票(買車簽本票、借款簽本票等)
五年時效的債務,例如:支付命令(有債務發生,被債權人發支付命令)
十五年時效的債務,例如:法院判決、調解筆錄、和解筆錄、借據、契約等

那是不是意思是等時效超過了,我就可以直接不用還了?
非也~請求權時效消滅是指 若債權人在時效內都沒有向債務人「請求」過,時效超過後再向債務人請求,我們可以向『法院主張:時效消滅,拒絕給付』,所以並不是可以直接不用還,是要透過法院判決確定說時效的確消滅,法院說債務人可以不用還,才可以真正的不用還!
那甚麼方式算債權人有「請求」過?
- 請求:債權人有發過存證信函、支付命令、本票裁定等
- 承認:債務人有承認債務(部分還款、電話或文字承認債務)
- 起訴: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(清償債務等訴訟)
只要有【請求】過,時效就會中斷重算?!
舉例來說: A先生在94年12月底向B先生借款10萬元,年利率以5%計算,借款時有簽本票與借據,有載明說每月還款8,750元,總計要還12個月。(還款期限由95年1月至95年12月),A先生依約每月還款8,750元由95年1月至95年6月,95年7月時因為失業,導致無法繼續依約還款…
情況一、95年12月31日A先生收到本票裁定/支付命令
請求時間在3年內,時效中斷重算,由95年12月31日往後加3年/5年。
情況二、98年5月31日A先生收到本票裁定/支付命令
請求時間在3年內,時效中斷重算,由98年5月31日往後加3年/5年。
情況三、100年5月31日A先生收到本票裁定/支付命令
請求時間>3年,本票裁定的部分時效消滅!要向法院抗辯,主張時效消滅,拒絕給付。
請求時間在5年內,支付命令的部分時效中斷重算,由100年5月31日往後加5年。
情況四、110年5月31日A先生收到本票裁定/支付命令/法院判決
請求時間>3年,本票裁定的部分時效消滅! 要向法院抗辯,主張時效消滅,拒絕給付。
請求時間>5年,支付命令的部分時效消滅! 要向法院抗辯,主張時效消滅,拒絕給付。
請求時間在15年內,法院判決的部分時效中斷重算,由110年5月31日往後加15年。
情況五、111年5月31日A先生收到本票裁定/支付命令/法院判決
請求時間>3年,本票裁定的部分時效消滅! 要向法院抗辯,主張時效消滅,拒絕給付。
請求時間>5年,支付命令的部分時效消滅! 要向法院抗辯,主張時效消滅,拒絕給付。
請求時間>15年,法院判決的部分時效消滅! 要向法院抗辯,主張時效消滅,拒絕給付。
﹝切記﹞只要在時效內,有收到債權人的【請求】,不管是收到正式的公文,還是電話中的承認債務,債權人都可以向債務人請求一輩子喔!!!
如果有碰到上述的狀況,看完文章還是霧颯颯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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